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须满足六大标准!

2022-02-19 10:25:10    来源:综合整理

  在广州长期生活的小伙伴,一般都是租房,大家对这方面的消息比较关注,近日,《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一起来看看吧。

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须满足六大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同时符合面积、租金、对象、规模、建设和运营等六大标准,包括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文件还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按照全市统筹、各区负责的原则,各区可参照该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具体规定。此次意见征求期限为2月16日至3月17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须满足六大标准


  既有项目认定困难可适当放宽标准


  2021年,广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广州将全面完成66万套保障房建设筹集任务,其中包括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共有产权住房3万套。此次《征求意见稿》一出,意味着广州进一步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展,明确和规范市场发展。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既有项目,新增项目是指建设运营主体计划建设或正在建设尚未运营的项目,既有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运营的项目。要确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同时符合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规模标准、建设标准和运营标准。


  具体来看,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10 套(间)。住房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同时,租金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对象主要为在广州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其中,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或本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执行住宅型租赁住房或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又分以下具体标准:


  一是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二是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 年;三是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四是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运营、通过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和其他途径筹集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其中还特别指出,同一市场主体经营多个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地理位置相邻以或位于一个行政区内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既有项目因执行相关认定标准有困难的,在满足租金标准和对象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区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凭认定书按规定申请优惠


  支持集中组织申报以加快项目认定


  如何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征求意见稿》指明,符合上述规定的,需提交相关基本资料和建设运营方案或建设运营报告等申报材料,并通过申报、审查、认定、备案等四项流程走认定程度,常年接受申报。


  在享受保障房优惠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新增项目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建设手续,按规定申请土地、财税等优惠政策。既有项目申请人可凭项目认定书,按照筹集方式的相关 规定捋顺建设手续,按规定享受财税等运营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广州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取得项目认定书的申请人提供长期贷款。


  项目认定实行“先申报认定,后纳入计划”的工作机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取得项目认定书。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摸查和收集工作,根据认定标准筛选项目,建立辖区项目储备库,支持采取集中组织申报的方式加快推进项目认定。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或是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项目,可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此外,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已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注销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须满足六大标准!
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须满足六大标准!

  市民可积极参与公开征求意见,提交意见期限为2月16日至3月17日,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邮编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gzcczbc@gz.gov.cn。


  《征求意见稿》将在征询意见之后研究并择日发布,一经印发施行有效期为5年。

责任编辑:刘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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